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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

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

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规定如下:

1. 提出听证要求 :

当事人应在收到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。

口头形式提出时,案件调查人员应记录并签字确认。

2. 通知听证 :

行政机关需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。

3. 公开举行 :

听证通常公开进行,除非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。

4. 主持听证 :

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。

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申请回避。

5. 参与听证 :

当事人可亲自参加,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。

6. 申辩和质证 :

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、证据和处罚建议。

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。

7. 制作听证笔录 :

听证笔录应详细记录听证过程,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。

8. 作出决定 :

听证结束后,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情况及调查结果,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
以上步骤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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