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
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规定如下:
1. 提出听证要求 :
当事人应在收到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》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。
口头形式提出时,案件调查人员应记录并签字确认。
2. 通知听证 :
行政机关需在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、地点。
3. 公开举行 :
听证通常公开进行,除非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。
4. 主持听证 :
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。
当事人如认为主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申请回避。
5. 参与听证 :
当事人可亲自参加,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。
6. 申辩和质证 :
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、证据和处罚建议。
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。
7. 制作听证笔录 :
听证笔录应详细记录听证过程,并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。
8. 作出决定 :
听证结束后,行政机关根据听证情况及调查结果,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。
以上步骤旨在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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