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
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:
1. 器质性心脏病 :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等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
2. 血压 :收缩压小于140mmHg,舒张压小于90mmHg。
3. 血液系统疾病 :不合格,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4. 结核病 :不合格,但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,肺外结核病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者,合格。
5. 呼吸系统疾病 :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不合格。
6. 消化系统疾病 :慢性胰腺炎、溃疡性结肠炎、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,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
7. 肝炎和肝硬化 :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。
8. 恶性肿瘤 :不合格。
9. 肾脏疾病 :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不合格。
10. 内分泌系统疾病 :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不合格,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11. 神经系统疾病 :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不合格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体检应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,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检查。体检结果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地记录在体检报告中,并由专业医务人员签名确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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